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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左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左权县鑫源煤化有限公司与左权县寒王乡后寨村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权县鑫宏源煤化有限公司,左权县寒王乡后寨村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左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左权县鑫宏源煤化有限公司,住址左权县寒王乡石港村太阳坡。法定代表人:樊世飞,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霞,女,左权县鑫宏源煤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左权县寒王乡后寨村建材厂。法定代表人:牛建国,任建材厂承办人。原告左权县鑫宏源煤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权县寒王乡后寨村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2月5日中止审理。原告左权县鑫宏源煤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权县鑫宏源煤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权县鑫宏源煤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左权县鑫宏源煤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人民陪审员  李来柱人民陪审员  张和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