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57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邱某,女,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现住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