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方正县保险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翁学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县保险小区业主委员会,翁学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4民初979号原告:方正县保险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奋斗街奋斗路69号。负责人:姜维国,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翁学忠,男,出生日期不详,住方正县。方正县保险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翁学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原告方正县保险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正县保险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正县保险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方正县保险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 威审判员 张庆民审判员 孟范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佳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