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其钦与邓丽萍、钟天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其钦,邓丽萍,钟天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372号原告:钟其钦,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邓丽萍,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钟天德,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钟其钦与被告邓丽萍、钟天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其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丽萍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3月14日,原告申请撤回对钟天德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其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邓丽萍支付欠款57128元及自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6日至6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仙草苗,因被告现金不够,欠原告仙草苗款57128元,并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邓丽萍未作答辩。钟其钦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钟其钦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钟其钦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原告催要未清偿货款,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571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邓丽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钟其钦货款57128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7日起至货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邓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练光红人民陪审员 钟文远人民陪审员 王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