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34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韦玉辉、陈某等与梁伟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玉辉,陈某,黄某,梁伟明,卢桂平,夏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3481号之二原告:韦玉辉,女,1943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告:陈某,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告:黄某,女,2008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系黄某母亲。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霞,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泳颜,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明,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桂平,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告:夏智军,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受理原告韦玉辉、陈某、黄某与被告梁伟明、卢桂平、夏智军生命权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玉辉、陈某、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682元,减半收取33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8341元(原告缓交),由原告韦玉辉、陈某、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邹志刚审 判 员 严志刚人民陪审员 林海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紫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