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伟与北京乐象科技有限公司、韩国华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韩国华,北京乐象科技有限公司,葛云贺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5394号原告张伟,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国华,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乐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5层8-602-030号。法定代表人高嘉希,经理。第三人葛云贺,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原告张伟与被告韩国华、北京乐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象公司)、第三人葛云贺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象公司、韩国华及第三人葛云贺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乐象公司及韩国华连带赔偿8.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9日张伟通过朋友刘延宾介绍,支付给葛云贺8.5万元,依法取得车号为×××号长城哈佛小客车的占有使用权。张伟取得车辆后将车辆停放在延庆区国润家园小区,当日晚8时许发现该车辆丢失,遂向延庆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告知张伟,车辆已经被乐象公司的工作人员开走,并已经交给韩国华,韩国华已经将车辆卖与他人。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延庆区公安分局以该案涉及经济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被告韩国华未到庭答辩。被告乐象公司未到庭答辩。第三人葛云贺述称,2017年4月12日钱首宇将诉争车辆质押给葛云贺,并将车钥匙、行驶证及韩国华签订的质押手续给付葛云贺。现在张伟不能向葛云贺交还车辆,考虑到诉争车辆现值大约八九万元,葛云贺不再退还张伟给付的八万五千元,与张伟之间就算两清了,张伟应当向韩国华与乐象公司主张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诉争车辆为×××号长城哈佛H6型小客车,登记所有权人为韩国华,购车时间约为2016年5月份,车辆价值约12.3万。2、2016年6月30日韩国华与乐象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嘉希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委托书及相关手续,韩国华向乐象公司借款(数额6.5万元或7万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9月29日。乐象公司对诉争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辆仍由韩国华使用。3、2017年4月7日韩国华向钱首宇借款7万元,并将诉争车辆质押给钱首宇,双方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车辆借款合同、借款承诺书等。4、2017年4月12日钱首宇向第三人葛云贺借款7万元,并将诉争车辆质押给葛云贺,双方签订车辆转押免责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5、2017年4月19日经刘延宾、宋艳强的介绍,葛云贺与张伟签订车辆转(质)抵押协议书,葛云贺将诉争车辆交付给张伟,张伟给付葛云贺8.5万元现金。6、同日张伟与刘延宾将诉争车辆开回延庆,停放在延庆区国润家园小区。晚8时许,刘延宾得知车辆丢失,遂向延庆区公安分局报警,公安人员随后对乐象公司的公司主管王宏、韩国华的妻子冯×进行调查,王宏称,韩国华借款期间一直按时还款,应韩国华的要求,王宏与乐象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根据GPS定位系统将车辆从延庆开走存放在公司车库。4月22日,韩国华将所欠款项还清,乐象公司为其办理车辆解押手续,韩国华将诉争车辆自乐象公司开走。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该案不涉及刑事犯罪,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7、经本院调查,2017年4月27日,韩国华将诉争车辆卖与他人,并已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诉争车辆抵押信息查询结果,该车在韩国华名下期间最后一次办理抵押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解押日期为2017年4月22日,抵押权人为“王聪”,但未发现乐象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记录。本院认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乐象公司及韩国华应当连带赔偿张伟因丧失对诉争车辆的占有造成的损失8.5万元,理由如下:1、韩国华向乐象公司借款,乐象公司称办理车辆抵押,但经核实,乐象公司并非抵押权人。即便乐象公司以他人的名义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诉争车辆仍由韩国华使用,韩国华依然有权将诉争车辆质押给钱首宇,钱首宇对诉争车辆为善意的、有权的占有。2、从钱首宇、葛云贺、张伟三人就诉争车辆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钱首宇与葛云贺的目的均为通过暂时转让诉争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以取得车辆的担保价值,张伟的目的在于暂时获得车辆的使用价值,三人之间的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张伟对诉争车辆也为有权占有。3、韩国华为逃避质押义务,非法取回质押物,与乐象公司共同决定采取秘密方式,将车辆在张伟合法占有的情况下开走,即便乐象公司享有对诉争车辆的抵押权,其自行开回车辆的行为有悖于法律有关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规定,亦属侵权,故本院认定韩国华与乐象公司共同侵犯了张伟对车辆的占有权利。4、乐象公司取回车辆后,以留置的方式使得韩国华支付剩余借款以换回对诉争车辆的实际控制,随后韩国华短期内变卖车辆,本院认定乐象公司与韩国华均为侵犯张伟对车辆占有的受益者,二者受益的事实直接导致张伟丧失了对诉争车辆的占有使用利益,也导致张伟承担了无法通过向葛云贺返还质押物以取回8.5万元已付款项的不利后果,故张伟依据有关占有保护的法律规定向乐象公司及韩国华主张该项损失并无不当。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定,乐象公司与韩国华作为侵犯张伟占有权利的共同策划者和受益者应当对张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乐象公司及韩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另外,本院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主要处理的是张伟对诉争车辆占有丧失后的权利救济问题,相关涉案人员之间如因本案引发的一系列遗留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另行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国华及北京乐象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张伟损失八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三元,由被告韩国华及北京乐象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昝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