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维海、江春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维海,江春安,赵利芳,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郭维海,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江春安,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赵利芳,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江磊,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郭维海诉江春安、赵利芳、江磊民间借贷纠纷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