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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0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营伟与张晓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营伟,张晓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164号原告:张营伟,男,汉族,1992年1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品,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磊,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营伟诉被告张晓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营伟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营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营伟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