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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梁志辉、霍焕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辉,霍焕好,中山市黄圃镇力恒五金塑料厂,中山市力圣实业有限公司,罗孝恒,苏喜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440号申请人:梁志辉,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霍焕好,女,汉族,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笑珠,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佩丝,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力恒五金塑料厂。投资人:罗孝恒。被申请人:中山市力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孝恒。被申请人:罗孝恒,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苏喜贞,女,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梁志辉、霍焕好与被申��人中山市黄圃镇力恒五金塑料厂、中山市力圣实业有限公司、罗孝恒、苏喜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志辉、霍焕好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6247.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力恒五金塑料厂、中山市力圣实业有限公司、罗孝恒、苏喜贞在银行的存款716247.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七��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