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安娜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516号申请人:王安娜,女,。被申请人:铁岭龙泉山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法定代表人:于悦,系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安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铁岭龙泉山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清河区向阳街道65号清开路65幢1-1房屋(房产证号LTD031740-S2-**,建筑面积1394.77平方米),保全金额150000元。申请人王安娜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清河区清河路66乙号富丽小区楼房提供担保(房权证号铁岭市房权证清河区字第211204-006089-0号,建筑面积24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铁岭龙泉山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清河区向阳街道65号清开路65幢1-1房屋(房产证号LTD031740-S2-**,建筑面积1394.77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王安娜自有的位于清河区清河路66乙号富丽小区楼房(房权证号铁岭市房权证清河区字第211204-006089-0号,建筑面积24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