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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桂尚全与陈业俊、陈财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尚全,陈业俊,陈财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582号原告:桂尚全,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陈业俊,男,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陈财政,男,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桂尚全与被告陈业俊、陈财政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桂尚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业俊、陈财政偿还材料设备等欠款18700元。事实及理由:陈业俊与陈财政合伙承包金寨县一招饭店,桂尚全为其改造厨房及安装,再陈业俊、陈财政尚有18700元材料设备等款项未付。本院受理后,根据桂尚全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向陈财政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陈财政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陈财政送达。本院认为,桂尚全不能提供陈财政的送达地址,又不愿意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同时桂尚全主张陈业俊、陈财政系合伙关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桂尚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