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叶裕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叶裕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张军健,行长。被执行人:叶裕佳,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叶裕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叶裕佳名下的位于北海市西藏路17号幸达三清园3幢0504号房屋,但该房屋暂不宜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