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旭与徐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旭,徐立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旭,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强,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上诉人陈旭因与被上诉人徐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旭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陈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360元,减半收取4180元,由上诉人陈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春燕审 判 员 赵文军审 判 员 李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佳书 记 员 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