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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7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青岛皇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皇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7289号原告:青岛皇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蟠龙庵村。委托代理人:吴瑞秀,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一堃,青岛黄岛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于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兰,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皇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皇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应元审判员  吕莉莉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