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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殷国强、吴道敏与黄富才、许秀先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国强,吴道敏,黄富才,许秀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73号申请执行人:殷国强,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宁南县。申请执行人:吴道敏,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黄富才,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许秀先,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殷国强、吴道敏与黄富才、许秀先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富才、许秀先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富才、许秀先支付案款128,000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860.00元、执行费1,863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如下:被执行人黄富才有房产一幢(已抵押)、二被执行人均系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3,000余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7月26日扣留了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00月,直至本案执结为止)。申请执行人殷国强、吴道敏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及所采取强制措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李 扬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