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乐泰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乐泰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南通家纺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80号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被申请人:乐泰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上高路8号109室。法定代表人:施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南通家纺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纬十四路20号。法定代表人:施健,执行董事。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乐泰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南通家纺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乐泰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南通家纺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460755.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了相关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乐泰投资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南通家纺联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46075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