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养军与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王学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王某某与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王学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428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顺泰集团普森园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前向王某某付款1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向王某某付款2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向王某某付款20万元,共计50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承诺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王某某200000元;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王某某300000元,申请人王某某表示同意。现被执行人已按承诺向法院交纳200000元案件款,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8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车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