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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权与王兆伟、张所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权,王兆伟,张所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983号原告:张权,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含,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王兆伟,男,51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张所樱,女,50岁,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张权与被告王兆伟、张所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权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张权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