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区岩山采石场与陈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区岩山采石场,陈亚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938号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岩山采石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组织机构代码:L1027036-5。实际经营者:童春玉,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7507254526。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彪,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威,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亚飞,���,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岩山采石场与被告陈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岩山采石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姓名等信息有误,尚需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岩山采石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岩山采石场负担。审 判 长 陈福来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人民陪审员 戴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惠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