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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异5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靖江工业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1-215室。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超,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913。法定代表人牛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十三区35号楼8层801。法定代表人刘文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杨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1号玖隆物流园)。法定代表人牛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理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均未出资,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股东为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元,由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资7000万元、3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在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与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也书面申请追加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及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上述两公司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裁定驳回了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认为,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要求追加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其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亚泰煤业有限公司要求追加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新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