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丽与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011号申请执行人吴丽,女,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青松路雅兰花园东单元5层10505室。法定代表人刘永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丽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鑫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0518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4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履行案款25228.3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78元,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301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