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方炎美与吴灵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炎美,吴灵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3175号原告:方炎美,女,汉族,1952年2月12日出生,住桐庐县。被告:吴灵量,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桐庐县。原告方炎美与被告吴灵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世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方炎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灵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炎美起诉称:被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向方炎美借到现金(人民币)小写¥40000整,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从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止一次性归还,逾期,按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支付利息,并按日以借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未还。要求判令:1、被告吴灵量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400元(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原告方炎美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借条》1份,欲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吴灵量既无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12月8日,被告吴灵量向原告方炎美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从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止一次性归还。并约定利息及违约责任。被告吴灵量同时出具《借条》1份。被告吴灵量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吴灵量欠原告方炎美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吴灵量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吴灵量未及时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方炎美提出的要求被告吴灵量支付利息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灵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灵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炎美借款40000元,利息2400元(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6月8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被告吴灵量负担。原告方炎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吴灵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世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红英?附法律条文: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