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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金江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205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金江,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于鄂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鄂州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金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金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周金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办理卡号为62×××58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的牡丹贷记卡一张,至2015年5月4日止,周金江经多次刷卡消费、还款,后经银行催收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向周金江进行催款,截止到2017年1月6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仍欠本金人民币5万元尚未归还。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周金江的家属代为偿还上述逾期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金江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人贾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金江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金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已归还全部逾期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周金江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根据周金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金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虹审判员  :姜斌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