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润开与陈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润开,陈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266号原告:姜润开,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陈立志,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润开诉被告陈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润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润开撤回对被告陈立志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润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姜润开负担。审 判 长 柳华想人民陪审员 陈志彬人民陪审员 何 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泰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