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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润开与陈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润开,陈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266号原告:姜润开,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陈立志,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润开诉被告陈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润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润开撤回对被告陈立志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润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姜润开负担。审 判 长  柳华想人民陪审员  陈志彬人民陪审员  何 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泰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