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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金宝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032号罪犯李金宝,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39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838.5分、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金宝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金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金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金宝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