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初德清与吉林省东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德清,吉林省东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50号原告:初德清,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李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东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李木,执行董事总经理。初德清与吉林省东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初德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初德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初德清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国华—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