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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初德清与吉林省东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德清,吉林省东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50号原告:初德清,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李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东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李木,执行董事总经理。初德清与吉林省东垚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初德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初德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初德清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国华—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