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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刘金淮、黄清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淮,黄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淮,男,1951年8月2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委托代理人:蔡勇,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被执行人:黄清杰,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淮与被执行人黄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刘金淮提供被执行人黄清杰常住地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林枫路xx号山语城小区x栋x单元xxx号房的线索,对居住在该房屋的产权人罗安平及山语城物业公司进行了调查,查实被执行人黄清杰已不在该房屋居住。因申请执行人刘金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清杰经常居住地的地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清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金淮同意申请撤销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敏审 判 员 林 卫代理审判员 覃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柳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