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吉柱与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柱,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518号原告:陈吉柱,男,1989年3月24日生,满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欧,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亚勇,系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陈吉柱诉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陈吉柱诉称,2015年7月,原告在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属的聚美优品网站购买了20瓶御泥坊美白嫩肤矿物泥浆面膜,总价1900元,聚美优品宣传该产品缔造神奇美白术,卓著淡化黑色素的效果。原告坚持每晚使用,按照官网推荐使用量,一瓶使用2-3个月,两年使用了10瓶。坚持使用两年后发现没有任何效果,且产品标签显示该产品就是一款普通化妆品,产品标签并没有写明这款产品具有缔造神奇美白术、卓著淡化黑色素的效果,因此聚美优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货款金额为1900元,对原告已经使用的10瓶进行3倍赔偿,三倍赔偿为2850元,共计475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因此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中汇广场B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晓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臧 琪1/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