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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孙行江,弋爱琴,刘永武,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张涛,段孝宁,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20号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洛阳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高速引线东)。法定代表人弋爱琴。被申请人孙行江,男,汉族,1956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人弋爱琴,女,汉族,1960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人刘永武,男,汉族,1978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寇店镇水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武。被申请人张涛,女,汉族,1975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人段孝宁,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法定代表人段孝宁。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孙行江、弋爱琴、刘永武、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张涛、段孝宁、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年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孙行江、弋爱琴、刘永武、洛阳市泉中泉饮品有限公司、张涛、段孝宁、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