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执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叶海平、张明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平,张明富,赵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589号申请人:叶海平,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吴加胜,杭州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明富,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赵小丽,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海平与被执行人张明富、赵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分期支付。申请人叶海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海平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1执3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