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叶海平、张明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平,张明富,赵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589号申请人:叶海平,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吴加胜,杭州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明富,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赵小丽,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海平与被执行人张明富、赵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分期支付。申请人叶海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海平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1执3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