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申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樊志刚、王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樊志刚,王紫,占海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志刚,男,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中路市。委托代理人:范亚平,男,汉族,1953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申请人:王紫,女,汉族,2000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已故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元庄之女儿。法定代理人:于小五,女,汉族,1972年12月29日,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王紫母亲。原审被告:占海英,女,1960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再审申请人樊志刚因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元庄及原审被告占海英确认合同无效、确认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查明,王元庄已死亡,本院依樊志刚的申请,追加王元庄的法定继承人王紫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樊志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