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1033苏州子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许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子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11033号原告:苏州子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玉山镇灯塔路201号7、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5828848B。法定代表人:张少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林,该公司人事经理。被告:许辉,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莹,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子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苏州子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林、被告许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子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0元。事实和理由:1.许辉作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公司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己对其进行过上岗培训及制度培训,并得到其认可与签署遵守公司各项制度承诺书。2.许辉在自动放弃公司精英人选后开始后悔,然后发生了一系列违规违纪,消极怠工,不服从主管生产安排及领导的行为,导致公司在多次教育劝导无果前提下,只能作为开除处理。3.许辉在开除一周前己私下联系好导游工作,并经常在朋友圈中晒图,在员工中造成许多不良影响。综上所述,请法院支持诉请。被告许辉辩称,维持仲裁裁决。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7月17日进入原告处工作,系生产部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7年2月21日,原告出具解除通告,以被告“自我意识突出不顾及公司利益,表现出缺乏遵守合同意识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在领导安排工作时拒不执行且当面顶撞上级领导,在公司拉帮结派,多次对部门同事进行言语上的威胁恐吓,其直接领导多次与其沟通也受到其威胁,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被告平均工资数额为5800元/月。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解除依据为《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二节(解雇)第1条及第2.8条:因工作安排不服从导致威胁对方者,态度恶劣且顶撞上级者;第三节(开除)第1条: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厂纪厂规,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第十二章(奖惩制度)第二节第2.1.2条、2.1.5条、2.2.1条、2.2.10条、2.2.12条、2.2.17条、2.4.5条(第十二章中被申请人所标记的条款均为警告、记小过、降职降薪等,并不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原告亦陈述在发现被告出现违纪情形后,在并未进行其他形式处罚的前提下而直接予以开除。此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600元、赔偿延迟退工损失20000元,该委于2017年6月1日作出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0元。该裁决非终局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员工手册、开除通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用人单位就此更负有审慎义务,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调查报告系自行制作,情况说明亦由其本单位员工出具,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上述证据均无法客观反映案件事实,而原告在审理中关于重点高校毕业生所作证言可信度较高的陈述也并不符合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则,在其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向被告支付赔偿金,结合被告的入职年限与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原告应支付被告赔偿金34800元。关于被告在仲裁中主张的延迟退工损失,因被告对仲裁裁决并无异议,本院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苏州子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许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苏州子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吕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