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三门峡闽光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三门峡闽光商贸有限公司,黄清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法定代表人宋卫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三门峡闽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清贤。被执行人黄清贤,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诉三门峡闽光商贸有限公司、黄清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豫12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闽光商贸有限公司、黄清贤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均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与2017年7月26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闽光商贸有限公司、黄清贤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