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雪培、林伯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培,林伯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雪培,女,汉族,1954年1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伯炳,男,汉族,1951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林雪培与林伯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林伯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伯炳按已生效的(2016)闽01民终31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榕台国用(1991)字第037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返还给申请人林雪培,但被执行人林伯炳未履行返还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闽0103司惩6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林伯炳采取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强制措施,而被执行人林伯炳仍未履行返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林雪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林伯炳拒不将榕台国用(1991)字第037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返还给申请人林雪培,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返还义务的可能,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炳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