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阳芳莲与曾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芳莲,曾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阳芳莲,女,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中专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曾艳,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中江县。阳芳莲与曾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阳芳莲依据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艳给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曾艳被关押在德阳市看守所,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江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关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150000元及相应利息”相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2015)中江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隆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