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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郭鸣与马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鸣,马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619号原告:郭鸣,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马谦,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告郭鸣与被告马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登记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75元,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等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