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与宁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宁岩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宋苏霞,行长。被执行人:宁岩良,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里村镇文明村南城外路142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与宁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宁岩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岩良于2017年5月18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岩良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岩良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存款14584.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