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贺剑与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鸿得木制品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剑,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鸿得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923号申请执行人贺剑,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鸿得木制品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东凤路口***号。经营者:何祥得。贺剑与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鸿得木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裁字[2017]732-7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鸿得木制品厂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贺剑等10人工资差额合计55600元,其中贺剑14500元。根据贺剑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500元、执行费1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鸿得木制品厂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59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景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