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5执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李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李爱花,李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8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60269H。负责人:王云水,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爱花,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李建荣,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李爱花、李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浙0185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爱花、李建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建荣名下有小型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建荣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号、浙A×××××号小型客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