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7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黄安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黄安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473号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曾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阳,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安碧,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黄安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