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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建平与被执行人马世彬、毛广忠、任树春、李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平,毛广忠,马世彬,任树春,李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404-3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平,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建新街***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毛广忠,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庄头村***号。被执行人:马世彬,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朱桥镇马家村。被执行人:任树春,男,194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虎头崖镇西小宋村。被执行人:李有江,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光州东路***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平与被执行人马世彬、毛广忠、任树春、李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世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铠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