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财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北亿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骏和兴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亿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骏和兴业有限公司,海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财保379号申请人:河北亿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法定代表人:张文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玉,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骏和兴业有限公司(SmartLegendInc.Limited),住所地中国香港。被申请人:海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OceanVictory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住所地中国香港。申请人河北亿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骏和兴业有限公司(SmartLegendInc.Limited)、海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OceanVictory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扣押“顺洋”(SHUNYANG)轮卸载的“D1”号提单项下5075吨朝鲜无烟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河北亿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顺洋”(SHUNYANG)轮卸载的“D1”号提单项下5075吨朝鲜无烟煤。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延铭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慧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