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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家芳、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芳,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家芳,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XX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家芳与被执行人合肥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6)滁劳人仲裁字第142-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