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雷某某、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16-1号申请人:雷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本市。被申请人: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申请人雷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张某某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张某某的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裁定准予。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雷某某追加被申请人潘某某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追加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某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潘某某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雷某某向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对被申请雷某某的490000元诉讼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素琼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