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西星天地餐饮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星天地餐饮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10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新城政府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俊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冯飚,太原市晋源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刘鑫,太原市晋源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队员。被执行人山西星天地餐饮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2016年7月6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晋源人社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晋源人社局因被执行人山西星天地餐饮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星天地公司)拖欠康某等11人工资未付,经调查后,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晋源人社监理字[2016]第1004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山西星天地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后经申请执行人晋源人社局催告,被执行人山西星天地公司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晋源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强制被执行人山西星天地公司依法执行晋源人社监理字[2016]第1004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书,足额支付康某等11人工资61661元;二、被执行人山西星天地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星天地公司已于2017年5月12日在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消灭,不再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雪松审 判 员 王一丁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新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