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东元与夏小虎、袁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元,夏小虎,袁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407号原告:刘东元,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夏小虎,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袁海燕,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刘东元与被告夏小虎、袁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东元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东元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