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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东元与夏小虎、袁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元,夏小虎,袁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407号原告:刘东元,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夏小虎,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袁海燕,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刘东元与被告夏小虎、袁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东元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东元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