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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丽涛与常州金猎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准 予 撤 回 申 请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720号本院在执行刘丽涛与常州金猎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丽涛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丽涛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