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李加信、宋士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华,李加信,宋士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59号原告:王庆华,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李加信,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宋士昌,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王庆华与被告李加信、宋士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华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湘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