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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李加信、宋士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华,李加信,宋士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59号原告:王庆华,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李加信,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宋士昌,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王庆华与被告李加信、宋士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华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湘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