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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爱米与翁和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米,翁和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851号原告:李爱米,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翁和明,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米与被告翁和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李爱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爱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爱米负担。审 判 员 胡旭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