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聚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成都聚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成都聚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同萍,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因其原四川何创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聚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该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内容违法、损害申请人和第三人利益。故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原告成都聚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何创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2015年9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13日,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2015)巴州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2017年1月23日,再审申请人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何创伟业公用设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 静审判员 王兆军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苟君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